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卫规 〔 2024 〕 2 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 海南省 委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 健康委、党委 编办、发展和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南医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 〕 6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20 〕 34 号)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 2013 〕 5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对《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琼卫科教〔 2013 〕 35 号)和《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琼卫〔 2015 〕 6 号)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 海南省 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 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 2 4 年 3 月 13 日
(此件 主动 公开)
海南省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 〕 6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0 〕 34 号)、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 7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科教发〔 2013 〕 56 号 )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 2014 〕 49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的通知》(琼府办函〔 2021 〕 86 号)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是 毕业后医学教育的 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包括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全科医师。
第三条 申请参加 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 未取得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 符合 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范围内的应、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
(三)年龄在 35 周岁(含)及以下(截至报考招收当年的 9 月 1 日),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且 愿意接受培训的往届专科学历的医学毕业生;
(四)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培训招收条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 履行对 我省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职能,并充分发挥 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省医学会 、 省医师协会等单位 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 建立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 制度,成立海南省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指导委员会 ( 以下 简称“省 指导委员会”) 和海南省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工作 专家委员会( 以下 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各市县卫生健康、 编制、发展改革、教育 、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才发展 等部门 要 配合 做好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 相关 工作。
第六条 省 指导委员会 由 省卫生健康 、编制 、 发 展 改 革 委、教育 、 财政、人 力资源 社 会保障 、 人才发展 等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 对 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 、 协调 和 统筹管理工作。
省 指导委员会 办公室 设 在 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组织 建设、 认定 和管理 培训基地 与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予以公布; 根据 国家政策规定,编制落实全省 培训规划 和年度培训计划 ;组织开展 培训 招收、培训过程和结业 考核 等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 师资队伍培养 和建设工作;组织 研究制订 和完善 相关 保障 政策措施。
第七条 省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省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全省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的相关培训宣传、指导评估和质量控制等专业技术工作。
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具体专业技术工作,以及专家遴选、培训和管理等专家委员会建设工作。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 八 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设在 达到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并公布的 三级甲等医院。
根据培训内容需求,可将 能补足 专业 基地 培训条件的其他二级甲等 及以上综合 医院、 妇幼保健院或其他专科医院 等作为协同单位,形成培训基地网络。每个培训基地的协同单位总数不超过 3 家,需协同的专业基地总数不超过 3 个,协同培训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 6 个月。
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培训基地 可探索与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高水平公立医院开展联合培训。联合单位原则上不超过 3 家。鼓励有条件的培训基地在医联体内开展联合培训。拟开展联合培训的基地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 本 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专业科室制定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 轮转培训,并对培训 全过程 进行严格 质量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 择优建设国家住培示范基地、重点专业基地、骨干师资培训基地和标准化住培实践技能考核基地。
第十条 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当定期向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培训组织实施情况,接受检查指导。对达不到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视情采取不超过 1 年的限期整改、减少招收计划、暂停招收或撤销资格等措施。限期整改后经复核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资格。
专业基地容量使用率原则上 控制在 6 0%- 90% (其中专硕研究生占比原则上不得高于 50% )。对于容 量使用率低于 6 0% 且培训质量差、招收任务完成率低的专业基地采取暂停招收、撤销资格等措施。在培住院医师总人数连续 3 年达不到国家关于专业基地细则规定最低要求的,实行调整优化或撤销专业基地资格。连续 3 年未开展招收培训工作的专业基地,撤销专业基地资格。对于容量使用率高于 90% 的,可按照专业基地认定标准提升容量或择优遴选增加专业基地。
住院医师首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和首次结业考核通过率,两类结果中一项排名位于本省后 10% 且低于全国平均通过率的专业基地,采取减少招收计划或暂停招收等措施;对两类结果排名均处于后 10% 且低于全国平均通过率的专业基地,采取暂停招收或撤销资格等措施 ;对于住培基地中有 3 个及以上或 1/3 以上专业基地被要求暂停招收或撤销资格的,采取暂停住培基地招收资格或撤销住培基地资格等措施。
第十 一 条 培训基地 党委 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实施全面 领导,建立健全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培训基地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 每年至少主持召开 2 次专题会议研究并有效解决住培工作相关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住培工作 ; 培训基地 要 成立 住培工作 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 住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的日常工作由培训基地科教 管理部门 承担,应 根据工作需求和相关标准 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培训 工作 的日常管理 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 二 条 培训基地应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待遇;专业基地应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 、病 床规模 和模拟教学设施设备 等培训条件。
第十 三 条 培训基地应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 、 具有指导带教经验和能力的临床医师作为培训师资,其数量应与培训规模相匹配。培训师资应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内容与标准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 四 条 培训基地应分别科学制定住培带教师资和住培导师管理规定,有遴选、培训、聘任、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有相对固定的指导医师作为导师,并严格落实导师责任。在轮转科室按规定为每位住院医师配置 1 名指导医师,并严格落实。培训基地应制定和落实师资培训制度,每年有规范的培训计划,指导医师应全部参加院级培训。
培训基地应当建立住院医师对指导医师评价机制,指标设置应当科学,能反映指导医师的带教意识、能力、作风和效果,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客观,有反馈和整改措施,且将测评结果纳入指导医师总体评价。
培训基地应当 建立教学实践活动绩效管理制度,将教学实践 活动与各专业基地和轮转科室绩效考核挂钩,且绩效考核不低于考核总分的 8%,考核结果与技术职务晋升挂钩。专业基地和轮转科室应当将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的教学管理活动和指导医师的带教活动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 五 条 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 国家统一制定的《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内容与标准》,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加强对住院医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强化全过程监测和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 十六 条 培训基地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可以不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办理执业 注册手续,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 七 条 省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 统筹全省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学员的 招 收 工作。全省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 原则上按照“省级下达招收计划 → 培训基地自主招录 → 省级 适当调剂”的方式实施。
省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并有利于提升生源质量、有利于调动培训基地积极性的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学员 招 收的办法。优化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六省 (市) 代培项目,代培人员调整为省内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医师。
订单定向医学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分配办法由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并纳入培训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 八 条 省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依据 全省 临床医师的需求和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各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根据医疗卫生工作需求,在 培训名额方面向中医、全科、儿科、 妇产科、临床 病理科、精神科、麻醉科、 急诊科、重症医学科、 康复医学科、预防医学科等紧缺专业 和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优先满足全科医师的培训招收需求。
第十 九 条 省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及时 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年度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国家 卫生健康 委备案。
申请培训人员根据省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取得委派单位同意。
第 二十 条 培训基地 对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者按照规定组织招收考试,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招收名单。招收名单需按照规定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省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可在招收计划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适当调剂,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中医、全科、儿科、 妇产科、临床 病理科、精神科、麻醉科、 急诊科、重症医学科、 等紧缺专业。
第 二 十 一 条 培训基地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培训招收人员,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培训对象。新招收培训对象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无故逾期 2 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对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住培基地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培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 二 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 三 条 培训年限 一般 为 3 年。具有临床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应严格按照《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生轮转计划》进行 培训。原则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 1 年,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 2 年。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 可 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年,顺延 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期间,培训对象不能转专业培训,原则上不得申请退出培训。若退出培训,培训对象应按照培训协议/ 劳动合同 返还工资和生活补助等培训经费。
第二十 四 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 五 条 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加快完善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质量评估、考核认证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 登记 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 二十六 条 探索和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机衔接,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和方式。对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章 考核认证
第二十 七 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坚持 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 结果需及时记录在 住院医师 培训考核手册。
住院医师参加结业考核须经资格审核,过程考核合格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 八 条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 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 为 医德医风、临床 职业素养、 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 ( 理论考核、床旁病例考核、临床操作等) 、培训指标完成情况 (病种及病例数指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培训内容的登记情况等) 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主要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出科考核原则上应当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并由专业基地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应当在培训对象完成每一年培训任务后进行。
培训对象年度 考核合格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合格,由省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会办公室 颁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 九 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重点考核培训对象的临 床实践能力,以及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人文素养。省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 国家 卫生健康委的 要求组织实施结业考核。
第 三 十条 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 国家 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 三 十 一 条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可顺延一年参加结业考核。
第 三 十 二 条 未通过 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专业 理论考核 或其中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
3 年内 未 通过 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培训 考核 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等有关精神执行,根据情节轻重,对培训基地、考核基地和培训对象等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 四 条 加强部门协同,逐步建立培训供需匹配机制,综合考虑岗位需求以及培训能力、保障条件、毕业生供给等确定年度招收计划。
第三十 五 条 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时,要统筹考虑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工作需要。
第三十 六 条 培训对象作为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当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培训基地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其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第三十 七 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临床医师培养必经的继续教育阶段。本办法施行后,全省所有新进医疗岗位(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民营医院等)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应当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 三十 八 条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三十九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参训前必须与委派单位在三方委托培训协议中作出约定,即培训结束后返回委派单位至少服务 6 年。
约定期限内,培训对象不得流动。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本市县范围内流动的,需经委派单位同意、所在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本省内跨市县流动的,需经委派单位、流动双方卫生健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报省卫生健康 委 备案。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如 培训对象 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 培训对象 单方面与 委派单位 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 委派单位 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 委派单位 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培训对象 应当按每少服务 1 年向 委派单位 一次性退还 委派单位 在培训期间支付给 培训对象 全部 工资福利待遇的 1/6 的比例 的费用 (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并支付 委派单位在 培训期间支付给 培训对象 的全部 工资福利待遇的 50% 的违约金。培训对象 违约或未按照规定 向 委派单位 退还 费用及违约金等恶意违约者,委派单位 有权将 培训对象 逐级上报至国家有关部门,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全国公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参训前 必须 提交承诺书,承诺培训结束后在海南省至少服务 6 年。培训对象 如违反约定,参照委派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负责履行委派单位责任)违约责任执行。
第四十条 建立政府投入、培训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和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充分利用已支持建设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条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第四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当积极开展指导医师和住院医师评优树先活动,对优秀的指导医师 和住院医师 予以奖励,以提高指导医师教学工作积极性和 住院医师培训学习积极性。
第 四十三 条 大力加强住培宣传工作。培训基地应当建立住培宣传工作制度、设立住培通讯员,每年应在主流媒体至少发表 2 篇宣传稿件。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本办法由省 指导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 四 十 五 条 本办法自 20 24 年 4 月 14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琼卫科教〔 2013 〕 35 号) 和 《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琼卫〔 2015 〕 6 号) 同时废止。
附件列表:
1.(正文副本)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pdf